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结构调整中遭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设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