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自1990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有效加速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了中医药学术的研究、传承与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推动继承工作与专业学位教育的衔接,经研究,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事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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