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审批的通
体改委(1991)5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要求,“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为了便于这项工作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范围
这次重新审批只限在1990年5月23日国发(1990)33号文件前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对于33号文件以后由地方政府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属此次重新审批范围,应限期予以清理。
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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