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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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1991-05-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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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91国科发财字312号

第一条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委系统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用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兼并、租赁、联营,转变为股份经营和以本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抵押、经济担保;

(二)企业增加投资方或对股份制企业追加投资;

(三)拍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资产折股出售);

(四)同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

(五)企业新承包或承包到期,进行新一轮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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