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