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资农发1991第13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事业行政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第三条事业行政单位为进行创收活动而设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事业行政单位设立的从事创收活动的经营实体,对其占用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变更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具有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必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