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入库时间:2006-02-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 ……
继续阅读(剩余:79.1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18372023111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