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入库时间:2009-07-1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会[2009]8号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规定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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