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编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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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1990-05-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编报暂行办法

国资综字1990第24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包括预算外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①

(二)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编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报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并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三)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及时编制报表。在做好年度财产清查、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做到报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任意估计数字。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

(四)编制的报表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各表一律以“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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