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0-04-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1990-04-29
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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