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89-09-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89]国资工3号

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受到损失,必须在产权变动时,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以此作为有偿转让和衡量经营者责任的依据。为此,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占用单位),在下列涉及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一)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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