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入库时间:1987-07-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林业部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87]财农252

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十条所说的“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其中: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是指企业利润不上交(或定额上交)财政;支出不拨补是指企业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森工主管部门以盈补亏自求平衡。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的财务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酌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

(一)林价(育林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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