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入库时间:1987-02-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林业部

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87)财农2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现就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林业部门和所属的森工采运企业,要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采育结合,综合开发,全面发展。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森林工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符合林业特点,转向以营林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包括抚育间伐)进行木材生产,年度计划木材生产总产量,需经林业部批准,各地和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木材产量。如有未经林业部批准的计划外采伐,要追究地方林业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所得经济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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