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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假借“集体研究”之名出借公款如何定性
2025-05-0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实践中,少数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了私情私利,欲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往往采取提前跟班子成员打招呼、定调子、做授意,再召集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方式,将公款出借给他人,企图逃避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此种行为,虽表面上有单位“集体研究”之名,但实质上仍是个人决定,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有这样一起案例。赵某系甲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系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同学关系。2019年6月,李某因乙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找到赵某,提出欲从甲街道借500万元使用,并送给其20万元现金表示感谢,赵某同意。之后,赵某先找到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某,提出将街道500万元公款出借给李某,张某表示李某经营状况不好,将来偿还存在风险,赵某表示李某有偿还能力且要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让其届时不要提反对意见,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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