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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2011-01-0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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