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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国资政策文件 2008-12-27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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