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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2008-03-03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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