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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2003-05-13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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