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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
国资政策文件 1992-05-13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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