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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修正)
国资政策文件 1991-06-29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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