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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国资政策文件 2009-06-1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新出联〔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中央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90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请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申领

国内通讯社、报纸期刊、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必须统一申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新闻记者证,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不再使用。

申领及换发新闻记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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