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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政策文件 2016-05-06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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