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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国资政策文件 2013-10-2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13年10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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