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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05-03-09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5年3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05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本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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