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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国资政策文件 2008-11-1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8年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消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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