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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国资政策文件 2013-09-23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13年9月6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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