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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08-01-0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8年1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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