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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08-12-31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8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六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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