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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06-11-2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6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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