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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国资政策文件 2000-02-0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子彬

2000年2月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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