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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国资政策文件 2021-09-29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168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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