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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05-10-2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5年10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必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省属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必须设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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