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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
国资政策文件 2009-09-01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9年9月1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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