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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1992-03-12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2年3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1992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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