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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13-10-1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13年10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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