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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16-07-0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16年7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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