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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19-03-16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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