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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06-08-01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6年8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

第三条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

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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