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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13-11-1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13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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