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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2017-01-06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7年1月6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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