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