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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
国资政策文件 1991-02-21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注:本法规1993-11-3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1991〕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1991年2月21日通过)

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专人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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