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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国资政策文件 2013-11-0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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