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24号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