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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局令第49号)
国资政策文件 2008-09-26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四十九号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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