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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第2号)
国资政策文件 2010-01-0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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