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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2000-11-0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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