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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1998-12-17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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