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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国资政策文件 1995-07-2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5年7月28日国办发〔1995〕44号)

一、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原则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精神,严格依照仲裁法组建。

(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仲裁能够按照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组建。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

二、关于仲裁委员会

(一)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二)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地名+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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