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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1995-07-28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5年7月28日国办发〔1995〕44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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